現在關于房屋騰退的法律規定并不是很明確,正是這一原因讓一些地方拿著騰退的名義肆無忌憚地進行著拆遷。
在實際生活中,騰退一般指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村民與村委會、第三方簽訂的騰退協議,協議簽訂后村委會收回村民在村內的土地和房屋的過程。
從一些實施行為來看,房屋騰退實際上就是發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行為。
農村常見的幾種騰退形式
1、政府主導騰退,村委會配合
這種情況是當地政府為了推進新農村的建設,而進行的騰退行為,其本質上是一種土地征收的行為。
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那么其中明確說明,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情況進行調查,并且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將調查的土地情況、安置補償標準,在征收范圍內不少于30日的公告,還要聽取百姓的意見。
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主體為市縣政府,村委會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征收。
2、村委會主導 收回房屋和土地
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召開所謂的村民會議,并且對外聲稱通過了房屋騰退的方案,不管村委以什么理由主導騰退房屋的,百姓們都要記住,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的決定,都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的,依法獲得審批后,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并且公告,再一次說明了,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才有權力征收。
所以,村委會以村民會議或者村規民約主導騰退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百姓朋友不能被村集體的巧言蒙蔽雙眼。
3、村委會與第三方聯手進行的騰退
這種情況是村委會將土地賣給了第三方,由第三方或者和村委會聯合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剛開始是以房屋騰退的名義進行的,拆遷過程中再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批獲得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項目的不同規模,較大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所以,村委會沒有權力收回百姓的土地,并且先征收后審批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百姓們在遇到以為騰退名義的拆遷時,千萬不要過于高興的著急簽訂協議,因為很有可能騰退項目本身就是違法的,即便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也無法保障自身利益。